为啥你的房屋补偿比我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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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因而根据土地所有者不同,可将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应地,存续于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亦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两大类。
由于类型不同,则房屋征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且房屋在征收时是作为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于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是采取重置成本的标准进行补偿,重置成本就是按照当前的市场条件,重新建造同样的房屋所需的全部成本。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且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周边市场价。
因此,根据这两种补偿标准得出的补偿结果肯定不同,重置成本一般是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产生了一个疑问,我可不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在实践中,有些农村集体土地虽已被批准征收,但有关部门未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给予补偿,并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周围房屋价格已经很高了,如果仍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则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但是该条款的适用也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其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笔者从“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在法宝上收录的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7篇,排除掉第一款的规定和未审查该条款适用的22篇,则有效的只有25篇,而这25篇中,法院均未同意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依据该条款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不属于先征收土地后征收房屋情形的;
⊙因为补偿费用已经支付、拨付到位及存于银行等,因此不属于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
⊙适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有利;
⊙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不属于房屋所在区域变化大等条件。
看到这相信您应该有自己的答案了,上文所说的限制条件已经在法院拒绝的理由中有所提及。限制条件归纳起来就是:
1、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
2、在征收土地时并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并给予补偿;
3、拆迁时房屋所在土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
为了进一步维护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其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根据该规定,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予以改进,并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但是,该规定只是一种改革的方向,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做法。
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除了各地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但未给予补偿,并且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的情况外,一般都是按照重置成本的标准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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